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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公司提供建筑劳务,怎样进行会计、税务处理?
 [打印]添加时间:2022-07-15   有效期:不限 至 不限   浏览次数: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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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去的做法
    某老板袁总开了一家建筑劳务公司,从事道路方面的建筑劳务业务。过去,袁总一般是挂靠有资质的企业开展业务,只有少量业务通过自己的建筑劳务公司执行。现在,袁总自己办理了劳务资质,准备用自己的建筑劳务公司开展业务。
    但是,一是因袁总自己习惯于过去只执行业务、只承担少量税费及挂靠费,完全不操心会计核算问题,二是因为很多建筑企业会计核算不规范,袁总对自己公司未来的会计、税务处理充满担忧。
    现在的问题
    问题是这样的。
    在袁总将业务全部放到自己的建筑劳务公司之后,公司的年度营业额会超过500万元,届时,公司将被强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同时,因建筑劳务公司的客户大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故客观上袁总的建筑劳务公司将升级为一般纳税人。
    所以,未来袁总公司的身份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9%。
    这就带来了新的问题:必须找到合适的进项发票,抵扣一部分增值税销项税额,否则袁总公司增值税税负率将无限接近9%。
    解决方案
    关于增值税,主要有两个解决办法
    一是据实取得各项进项发票,并争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认证抵扣后,建筑劳务公司的实际税负率当远小于9%;
    二是假如建筑劳务公司开展的是“清包工”劳务,根据政策可以按“简易征收”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税率为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上述第一种方法为一般方法,如果会计核算健全,实际税负率可以远低于3%。第二种方法的前提是建筑劳务公司的业务只包含施工劳务,不包含任何材料。另外,第二种方法为临时政策,何时有变不清楚。
    至于企业所得税,仍然沿用企业原来的核定征收方式计算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