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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打印]添加时间:2022-08-23   有效期:不限 至 不限   浏览次数:101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无论合同是否有效,承包人都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也即工程质量是影响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因素,而合同无效并不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应影响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因为在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有相当部分是承包人应当支付给工人的工资和其他劳务费用。在无效建筑工程合同中,上述有关费用也已实际支出,应当由发包人予以支付。即使合同无效,认定承包人就该笔费用享有优先受偿权,依然有利于促进劳动者利益的保护,符合建设工程优先权制度的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