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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打印]添加时间:2022-09-05   有效期:不限 至 不限   浏览次数:107
   由于在挂靠法律关系中,与发包人直接签订承包合同的为被挂靠人,遂从外在的法律关系来看,发包人应向被挂靠人支付工程款。遂实践中经常出现因被靠人欠款,而使法院冻结被挂靠人在发包人处的工程款的情况。由于被挂靠人只是出借资质给实际施工人使用,并配合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签订承包合同,且其事实上也未参与实际施工,所以该工程款从理论上讲应归实际施工人所有,而非是被挂靠人的工程款。
 
  《民法典》的第一百四十六条均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按此规定,被挂靠人与发包人签订的承包合同系虚假的意思表示,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的承包关系才是被隐藏的真实的意思表示,所以最终的法律关系应按照真实的法律关系来确定,也即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的承包关系,工程款应为实际施工人所有,法院不得因被挂靠人在其他项目的欠款,强制执行案涉工程款。但有一点需要注意,笔者前边强调的是其他项目的欠款,如果欠款是因为案涉工程而发生,即使是被挂靠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合同,但实际上仍为实际施工人欠款,此种情况是不能排除强制执行的。
 
  如果法院已经冻结了该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应该怎么办呢?其可以在执行法院下发扣划通知后立即提出执行异议,如果不能得到执行法院支持,可继续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或者,实际施工人也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但在此种情况下,要时刻注意执行法院的动向,一旦发现执行法院发出了扣划通知,要立即提出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以阻止扣划的发生。正常情况下,执行异议之诉提起后,法院会暂时中止审理,等待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案件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