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第一百四十六条均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按此规定,被挂靠人与发包人签订的承包合同系虚假的意思表示,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的承包关系才是被隐藏的真实的意思表示,所以最终的法律关系应按照真实的法律关系来确定,也即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的承包关系,工程款应为实际施工人所有,法院不得因被挂靠人在其他项目的欠款,强制执行案涉工程款。但有一点需要注意,笔者前边强调的是其他项目的欠款,如果欠款是因为案涉工程而发生,即使是被挂靠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合同,但实际上仍为实际施工人欠款,此种情况是不能排除强制执行的。
如果法院已经冻结了该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应该怎么办呢?其可以在执行法院下发扣划通知后立即提出执行异议,如果不能得到执行法院支持,可继续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或者,实际施工人也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但在此种情况下,要时刻注意执行法院的动向,一旦发现执行法院发出了扣划通知,要立即提出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以阻止扣划的发生。正常情况下,执行异议之诉提起后,法院会暂时中止审理,等待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案件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