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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专属管辖的法律分析
[打印]添加时间:2022-08-30 有效期:不限 至 不限 浏览次数:85
由于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四级案由,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仅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遂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不适用该条规定的专属管辖,此种观点对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理解过于机械化。事实上,分包是基于主体的相对性界定工程施工的一种形式,其实质仍然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另外,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也不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都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观点见(2018)最高法民辖41号、(2019)最高法民辖终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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