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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打印]添加时间:2023-03-10   有效期:不限 至 不限   浏览次数:87
 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招投标法的规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效,那么《补充协议》是否也必然无效呢?笔者认为要区分《补充协议》的内容而定。如果《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是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的补充、明确或者增加、减少等,此种《补充协议》相当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延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此种《补充协议》也应当无效。但如果《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是发承包双方对已完工程的结算,即双方确认的是已完工程的造价和付款时间、付款方式等,其属于发承包双方对于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理,具有独立性,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的规定,此种《补充协议》不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