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公司直接开具劳务发票给建筑安装公司,进入“工程施工——分包成本——人工费用”科目进行成本核算。
农民工与劳务公司构成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根据国税函发【1996】602号第三条规定,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因此,劳务公司应为扣缴义务人,社保由劳务公司购买。
实务中一般由施工企业代发农民工工资。劳务公司提供代发工资表即可,可以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劳务公司开具劳务费发票时在备注栏里面注明代发工资金额和人数。
b.项目公司直接雇用农民工
直接聘用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项目公司和农民工构成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项目公司和农民工需签订劳动合同,在应付职工薪酬里面核算,个税按工资薪金进行申报;
2.不超过一年且不满足非全日制用工的须签订劳务合同,在应在“工程施工——劳务费用”科目上核算,个税按劳务所得进行申报。
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第十九条规定,按次(日销售额)500元,按期(月销售额)2万元。没达到起征点的可以造表列支,不需开具劳务发票(超过起征点,需开具劳务发票),并附劳务结算单,劳务支付凭证和领款人身份证复印件。
签订劳动合同的肯定是要交社保,签订劳务合同的则不需要缴纳社保。
3.签订劳动合同又分为:全日制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法律只是规定了企业要缴纳工伤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等其他险种并没有强制性要求企业必须缴纳(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因此企业可以合法地不缴纳除工伤保险费之外的社保费。
另外,一般农民工在户口所在地的社保所都已经缴纳了农村社保(农村医疗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可以让农民工到其缴纳农村社保的社保局开出一份已缴纳社保的证明单,将该已缴纳社保证明单交到建筑企业存档备查,则农民工回到城市务工不需要缴纳城镇职工社保费用,建筑企业也不需要为农民工缴纳社保费用。
注:“已缴纳社保证明单交到建筑企业存档备查”仅作参考,没有相应的法规规定。
c.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现在劳务派遣公司主要是解决社保问题,有一定的法律风险。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企业用工总量的10%,而且劳务派遣员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任职。建筑安装业的农民工是不符合上述条件的。
劳务派遣公司的合同中如果约定支付总费用(包括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被派遣者的工资、福利和社保费用),建筑安装企业只需根据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一般计税6%,差额计税5%)进入工程施工劳务费。
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只负责劳务派遣费用,农民工工资福利社保由建筑施工企业支付,建筑施工企业需要代扣代缴个税,缴纳社保。劳务派遣费用凭发票结算入账。
d.与个人包工头(班组)签订建筑劳务承包合同
包工头到当地税务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进入工程施工劳务成本里面核算。需要注意的是,开具发票时包工头要按经营所得缴税,开具提供建筑服务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三条规定,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