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同一标的物上,即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又有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如何确定各债权人的受偿顺序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是该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买房人的权利如何保护进行规定。在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但是该批复在2020年12月23日已被废止,随后在2020年12月29日最高院通过了前述建工司法解释一,只保留了批复里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对买受人的权利未做规定,这是否意味着最高院的意见是将买受人的权利归结于其他债权呢?目前尚无最高院的明确意见。但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能够对抗回迁安置房屋的权利人呢?本律师认为是不能的。因为回迁安置房屋的权利人对回迁房屋享有的是所有权,其是用原房屋与现房屋进行的置换,而不是因买卖而形成的债权亦或物权期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