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签订的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的,抵债金额不能计入已付款;
第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签订的抵债协议,抵债物已经交付债权人的,抵债金额应当计入已付款。
第三,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签订的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给债权人的,抵债协议如未约定消灭原有的金钱给付债务,应认定系双方当事人另行增加一种清偿债务的方式,与旧债并存,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债务人履行新债,交付抵债物,也可以选择要求债务人履行旧债,支付工程款。如果债权人要求交付抵债物则抵债金额应当计入已付款,如果债权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则抵债金额不能计入已付款;
第四,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签订的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给债权人,但抵债协议已经消灭原金钱给付债务的,则抵债金额应当计入已付款。
第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签订的抵债协议,抵债物已经交付给债权人的,则抵债金额应当计入已付款。
(以上观点的依据为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4条、45条和(2021)最高法民申1460号裁定书。)
那么相对于工程款来讲,如何确定债务履行期限是否届满呢?笔者认为,首先要看合同关于付款节点的约定,如果能确定抵债的工程款是合同约定的某个付款节点的应付款,则合同约定的该笔应付款的付款时间或条件成就时间即为履行期限届满。如果合同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抵债的是哪笔工程款,则工程交付时履行期限届满。